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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于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1. 数额认定 :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以下标准,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

2. 特殊情况下的数额认定 :

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基本标准的50%确定:

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以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以上信息基于2013年发布的解释,具体的法律适用可能随着时间和法律修订有所变化。如需最新的法律解释或相关信息,请咨询官方发布的最新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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