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离婚理由是什么
法定离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
7.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
这些理由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法院需要从多个方面综合分析以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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