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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主要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主要有哪些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先申请行政复议。

3.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

5. 治安管理处罚中,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即涉及专利复审的事项应先经过相应程序。

7. 工伤保险案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争议,应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8.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以上情形中,行政相对人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寻求救济,而不能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经过行政复议并对复议决定仍持有异议的情况下,行政相对人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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